欢迎来到长沙市集佳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登录 免费注册

成功案例展示 Case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 成功案例展示
案例分享 | “均衡”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析

发布时间:2024/7/17 13:20:45    点击量:

一、案情简介

       申请人湖南长康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29类“食用油、芝麻油”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均衡”商标,申请号为67701027。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该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驳回决定委托集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商标驳回复审。


二、审理结果

       案件焦点为申请人在其所申请使用的“食用油、芝麻油”等商品上使用“均衡”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

集佳在驳回复审申请文件中阐述了申请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性,并且提交在先已注册的“均衡”商标、在先异议决定书和判决书,从多个角度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申请商品上是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采纳了集佳的意见,裁定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三、案件分析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者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

       而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认知习惯及知识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从商标整体上,根据以下两方面进行判断:其一,申请商标注册的标志本身是否带有一定欺骗性或误导性,即该标志的含义;其二,该标志本身所有的欺骗性内容是否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或产地产生错误认识。上述要件,包含两层递进关系,即“误导性”和“足以被误导”两个层次。

       本案中,代理律师提交了申请人在2021年核准注册的“均衡”商标信息,说明“均衡”是申请人在先申请并准予注册的商标,而本案的申请商标完全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及扩展注册,享有基础注册。同时,申请人另案“均衡”文字商标初审公告后,被其他市场主体以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为由提出了异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均曾认定“均衡”商标指定在食用油等产品上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应依法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四、本案给予的启示

       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众的认知程度、方式和习惯会发生变化,判断商标是否具有欺骗性和消费者是否足以被误导时,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来考虑。企业在遇到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七、八项绝对条款的规定驳回时,应委托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主张权利,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救济程序,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推动企业商标品牌建设高质量发展。




在线客服
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