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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粗浅体会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一直是专利代理与专利审查中的难点之一。尽管审查指南给出了三步法的判断方法,但具体的案情千变万化,给专利代理与审查的实务操作带来较多的不确定性。


        下面笔者结合一具体的案例,就创造性审查意见的答复谈一些粗浅体会。


一、案例简介


        本案请求保护一种静电喷头,具体请如图1所示,其权利要求1具体为,“一种静电喷头,用于制备微米粒子或纳米粒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喷头主体、喷嘴帽和喷嘴调节装置,所述喷头主体前端设有喷嘴,在所述喷头主体上沿轴向设有喷嘴内腔,在所述喷头主体上设有与所述喷嘴内腔相通液体入口,所述喷嘴调节装置连接在所述喷头主体的后端,在所述喷嘴调节装置上固定有喷针,所述喷针的一端穿过所述喷嘴内腔并伸出所述喷嘴外,所述喷嘴帽套在所述喷头主体的前端,在所述喷嘴帽上沿轴向设有喷嘴帽内腔,在静电喷头上还设有与所述喷嘴帽内腔相通的气流入口。”


图1


        图1中,喷头主体1,喷嘴帽2,喷嘴调节装置3,喷嘴4,喷嘴内腔5,液体入口6,喷嘴帽内腔7,气流入口8,喷针9。


        本案的核心在于通过气流入口8通入气流,将带静电的液体从静电喷头上吹出,形成液滴,然后通过液滴内的静电的作用,使之在空气中产生二次破碎,由于二次破碎是在带电液体脱离静电喷头以后,液体雾化的速度主要取决于气流将带电液体吹出的速度,因此,大大提高了液体雾化的速度,极大地提高了液体雾化的效率。


        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中检索到对比文件1粉体静电喷涂用喷枪,具体请如图2、图3所示,并公开了如下内容,


        “在枪本体1的前端安装构成喷雾装置的粉体喷嘴3;与该粉体喷嘴3同心安装的空气盖2;粉体喷嘴3由绝缘性树脂制成,在中凡形成供给粉体的喷嘴内通路20;从设在枪本体1的后部的粉体导入口10经过供给软管8、与接近前端的载体入口7连接的粉体通路,与粉体喷嘴3连接。调整空气供给路11在枪本体1的前端开口,且调整空气供给路11与空气盖2的调整空气孔32连接。带电电极9与设置在枪本体1内的高压电端子6连接,带电电极9配置在粉体喷嘴3的中心”。


图2


图3


        审查员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枪本体1相当于本案中的喷头主体1;空气盖2相当于本案中的喷嘴帽2;粉体喷嘴3相当于本案中的喷嘴4;喷嘴内通路20相当于本案中的喷嘴内腔5;载体入口7相当于本案中的液体入口6;调整空气孔32相当于本案中的喷嘴帽内腔7;调整空气供给路11相当于本案中的气流入口8;带电电极9相当于本案中的喷针9。本案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仅在于,喷嘴调节装置及其连接关系。

审查员还检索到了对比文件2,并指出其公开了本案中的喷嘴调节装置。


        由此,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本案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因而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缺乏创造性。


        碍于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均为外国专利文献,单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来看,与本案中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极其相似,且对比文件2中所公开的喷嘴调节装置的确与本案中的喷嘴调节装置所起作用相同,粗略看具有结合的启示。


        然而判断对比文件中公开的特征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是否相同,不仅采用的手段需要相同,且所起的作用也需要相同。


        代理人经过与发明人深入地沟通以及对对比文件1进行仔细地研究后发现,审查员对本案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存在偏颇之处。


        在意见陈述中,代理人就本案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技术现状向审查员进行了详细地说明,且仔细分析了本案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不同之处。


        本案所请求保护的是一种用于制备微米粒子或者纳米粒子的静电喷头。


        目前,使用静电喷雾技术可以得到单分散载药微米粒子或纳米粒子,在本申请以前,制备微米粒子或者制备纳米粒子的装置主要由高压发生装置、溶液供给装置、喷射装置和收集装置所组成,其中毛细管喷头是安装在喷射装置的端头,将药物与高分子材料共溶形成均一性溶液或分别溶解于良溶剂后乳化形成乳液,以高压静电发生装置在毛细管喷头与收集装置之间建立一个高压静电场,在静电场力作用下,静电喷头喷嘴处的液滴呈锥状,此时的液滴具有液滴表面张力、静电应力与重力,当静电场应力过临界值时,液滴在电场力作用下克服自身的表面张力于喷丝口处形成一股带电的喷射流,即静电雾化。由于静电排斥作用,带电细流发生高速地弯曲或鞭动,随着溶剂挥发,带电细流冷却得到直径在几十纳米到几微米之间的颗粒,最终落在收集装置上形成紧密的粒子簇,完成微米粒子或者纳米粒子的制备。


        现有的用于制备纳米或微米粒子的装置,其最在的限制在于制备的速度,采用毛细管喷头,其液体供给速度需要和液体在克服表面张力飞向对应电极的速度一致,其典型的速度为几十微升到若干毫升每小时。


        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为用于给产品喷漆的粉体静电用的静电喷头,而用于给产品喷漆的喷枪,在喷枪的嘴上也安装有静电喷头,使得从喷枪喷出的液体或者粉体带静电以使能更好地附着在产品上。整个过程中,也需要将喷枪内的液体或者粉体雾化,然而,其雾化与制备微米粒子或纳米粒子中雾化不同,此处的雾化是通过压缩空气作为载气将喷枪内的液体或者粉体吹出,实现雾化,从而使喷枪内的液体和粉体快速到达产品表面,粉体在雾化过程中带静电,雾化后的带静电的液体或粉体,在静电的作用下附着在产品表面。


        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喷出口的两侧设置向着中心喷雾流喷压缩空气的调整空气供给路,利用调整空气供给路喷出的压缩空气将中心喷雾流压溃成扁平状,将喷雾图形调整为宽度较大的形状;压缩空气流量可以调整,以调整图形的大小。这与本案中气流入口的设置有本质的区别。


        通过对制备微米粒子或者纳米粒子原理、技术现状以及给产品进行粉体静电喷漆的原理进行详细说明,并且就本案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详细地阐述,使审查员理解本案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核心,从而被审查员接受,并授权。


二、本案所带来的启示


        通过该案,笔者有些粗浅体会:面对审查意见通知书,首先,当审查员所检索的对比文件为外文专利文献时,准确的翻译尤为重要,本案中,如果没有进行准确地翻译,单从附图上对对比文件进行解读,无疑会认同审查员的观点,说服审查员将非常困难;


        其次,要勇于质疑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观点,即使审查意见是否定性的,需要将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与对比文件中公开的内容进行仔细对比,通过采用的手段与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来进行判定审查员所说的“相当于”是否正确;


        再次,由于实务操作中,大多技术方案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特别窄,需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才能够理解其与对比文件所公开内容的区别之处,因此,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需要对技术方案的背景、使用场景以及原理进行详尽的说明,帮助审查员更加准确地理解技术方案,从而把握技术方案的核心与本质。


        以上为笔者在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的过程中的一些粗浅体会,如有欠妥之处,还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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